2010年5月24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谢某房屋装修等损失18676.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损失鉴定费2150元。
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同住祁东县洪桥镇某住宅楼的一单元内,系上、下楼邻居,原告谢某住五楼,被告肖某住六楼。2009年8月29日,该单元四楼住户彭某发现屋顶漏水,怀疑是五楼谢某家引起的,就打电话通知在外地上班的谢某,谢某赶回后,与彭某等人一起查找漏水原因,后发现谢某家损失更加严重,水是从六楼肖某家浸漏下来的,便一起到肖某家了解情况,但肖某不让谢某等人进屋,并表示漏水是她家水龙头破裂引起的,她也没办法,还提出七楼曾将她家财物漏坏,她也没有得到赔偿,不同意对谢某等人被损坏的财产予以赔偿或者修复。纠纷协商不成,谢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谢某房屋装修因浸水所造成损失费用为18676.89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某因室内漏水致原告谢某房屋装修材料受到损失,侵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肖某有财产管理上的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发生后,肖某拒不配合受害人了解相关情况,肖某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肖某在与邻居交涉中辩解因水管龙头破裂引起漏水,如果损害发生确实涉及安装服务或产品质量问题,肖某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以另行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肖某房屋以前被楼上邻居家损坏是否得到赔偿,与原告谢某的损失赔偿没有必然的联系,肖某以此拒绝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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