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这一类犯罪行为常常归于公安机关所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范畴之内,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予以立案调查。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者依据特定情况,例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的条件,否则,交通肇事罪一般均由公安机关承担起侦查立案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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