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1、经营个人住宅,以房地产税馀额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2、对于租赁住宅,以租金收入为纳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纳税人对个人租赁住宅的租金收入申报不真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区同类住宅的租金收入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核定纳税。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房产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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