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征地协议后遭遇拆迁纠纷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拆迁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涉诉房屋拆迁行政依据的有关资料;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4、已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贴等相关费用的凭证;
5、与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当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二、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3、申请信息公开,当补偿过低,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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