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在“慎用死刑”政策的指导下,对以上几类情况的死刑案件应当侧重于把握“从宽处理”的原则。同时,对死刑案件中共同犯罪、情节犯等具体问题亦应明确死刑适用的原、邻里矛盾而引发的案件。
2、被告人亲属则。
1、因婚姻家庭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案件。
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
4、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明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能否因累犯从重情节适用死刑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它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在具有累犯情节的死刑案件中,首先应对被告人所犯之罪确定法定刑,再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禁止因为法定刑为单一的无期徒刑或死缓刑或死刑立即执行而从下格刑升格到上格刑加重处罚。
在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中,首先确定被告人所犯之罪应适用的法定刑,若应判处无期徒,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升格量刑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如果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慎用死刑的今天,亦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加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只有如此,才符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更好地实现“严格控制死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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