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防专利局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国防专利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四个月内就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局。系统或部门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在系统或部门实施国防专利;需要在系统或者部门外指定实施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国防专利局向国防科学主管部门报告后实施,国防专利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指定实施的国防专利进行登记,并在内部公告中予以公告国防专利。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条件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局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实施国防专利
III.许可外国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如果国防专利权人允许外国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应当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不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经初步审查后,向国防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国防专利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通用装备部批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和通用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局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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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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