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遗失物留置权的意思是指当事人拾得遗失物之后返还其权利人的行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依法律直接规定;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三、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有: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全文4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