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6万余元。去年7月5日,昌平一建材厂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险金额为40万元。今年4月17日晚,该车在南四环小村桥下与前车追尾。朝阳交通支队证实,投保车辆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设定损失10.5万元。建厂提出异议,联系有资质的维修厂维修受损车辆。修理费(含工时)26.2万元。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6.2万元的修理费。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在维修被保险车辆前,应当与保险公司共同检查协商确定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赔偿修理费10.5万元。建*厂当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与建筑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定损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材料厂自行联系修理厂修理。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材料厂的修理费明显不合理。由于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材料厂车辆修理费26.2万元。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往往不足以修复被保险车辆。本案判决旨在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最高保险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真正实现“一切保险都要有保障”的目标。**每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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