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相关政策
1、《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3、《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4、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标准》公布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
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标准可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6、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7、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8、《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征地补偿政策的内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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