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前,若有一方单独购买了房地产并完成了全部付款,利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偿还贷款,同时将房地产的所有权记在这位购买者的名字之下,那么这个物业可以被视为这位购买者的私人财产。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之旅走到尽头时,倘若双方没有任何书面或协议的规定,那么这项房地产就应该交还给购买者所有,而另一半只能够获得对该房产增值部分的相关权益。
然而,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将伴侣的名字添加到交易文件中的房地产证书中,则此项行动应当被理解为是一项共同财产的声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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