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权与争议标的没有实际关系如何确定管辖权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协议管辖权与争议标的没有实际关系,约定管辖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点,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是什么?(1)在审判阶段,协议管辖权仅适用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他们只能就一审的地区管辖权达成一致,级别管辖权不得改变。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应当同意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级别的规定,造成审判级别的混乱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仅限于非专属管辖权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专属管辖权是根据诉讼标的的特殊性确定的,是强制性的,(3)就表现形式而言,协议管辖权是一项重要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如果管辖法院是口头同意的,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无效
(四)就案件类型而言,协议管辖范围扩大到“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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