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与抚养费相关的问题主要是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该费用的标准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诉讼费的相关问题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等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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