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过程中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供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6、鉴定意见;7、侦查、检查、鉴定和侦查实验记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资料。其中之一是成绩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后决定的依据。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轻、重的证据材料。对现有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不同的证据。
笔录的辨认程序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二)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三)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四)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五)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六)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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