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步骤是什么
(一)审核
市侨办受理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验。审验后,除必须存查的材料外,其它材料退回申请人。市侨办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函送市公安机关核查相关信息。
市公安机关在收到市侨办的核查函后,对申请人的“注销户口”及“国内居住和出入境”等相关信息予以核查,并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市侨办。
(二)审批
市侨办收到市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批准华侨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书面说明理由。
二、天津华侨回国定居所需要提交材料
(一)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附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一张。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相关证明: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在国外有效的定居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出生的,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是外文的,需附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
4.拟定居地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持国内直系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能说明亲属关系的档案材料或公证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5.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工作收入、存款、营业执照等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诺书。
6.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8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7.拟定居地在农村的,还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8.属于被引进人才的,还需提供相应人才证明;属于在津投资的,还需提供涉及投资方面的相关证明。
9.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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