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岗位时调整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所谓不称职,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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