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的话,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权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行为。贪污罪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贪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盗窃以及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与贪污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如果公职人员或者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为自己或者是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都是会侵犯到其他的公民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影响,所以说司法机关在发现了当事人有非法侵占的行为后,会根据涉案金额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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