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额之基本简介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交强险保额之影响因素
交强险保额与上年度交通事故记录有关
投保车辆在上一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额向下浮动百分之十;第二年还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百分之十五;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一直都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最高车辆交强险保额可享受下浮百分之二十的优惠。反之,上一年度投保车辆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投保额上浮百分之十五;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百分之三十。其他情况均不浮动。
交强险保额与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属于责任方记录有关
上一年度每年发生一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则不浮动,上年度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投保额则上浮百分之十;上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上浮百分之三十;酒后驾驶最高上浮百分之六十。反之,上一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意外交通事故的,下浮百分之十;连续两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意外交通事故的下浮百分之二十;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年度一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下浮百分之三十。
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国已逐步实行酒后驾驶、未成年驾驶、无驾驶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这意味着,无论发生交通事故与否,只要发现是酒后驾驶,第二年则要缴纳更多的车辆交强险。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具体关系:酒后驾车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间,醉酒驾车一次车辆交强险费率上浮控制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车辆交强险累计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上浮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交强险保额之一般保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全文9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