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并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主要法则,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例如:具有双方签字或得到事后配偶一方的追认等合意表示以承担的债务,以及由配偶一方在持续的婚姻关系中以其个人名义对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当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以个人名义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的债务,并不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如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是出于双方共同明确表示的意愿而产生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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