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转业士官为3个月,初级士官为10个月。
安置待遇
1.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30日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4.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和不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追究接收安置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养老保险。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6.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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