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某一方因借款而产生之讼诉费用应否由夫妻双方分担,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准研判。
一般而言,若所借之款被用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者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目的,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此类债务便可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地,诉讼费用亦有可能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倘若能证实借款实属一方之个人债务,且另一方对此事毫不知情,也未从中获益,那么诉讼费用往往会由借款的一方独自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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