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嫖客被杀时索要嫖资的故意杀人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这与近因理论中的普遍情况是一致的,近因理论在本质上属于谋杀。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意外,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不属于保险责任,因为他们不知道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他们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往往被拒绝。事故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每一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不是万能的,不是“全险”,买保险不能一文不值。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不能谴责“霸王条款”的情况下制造麻烦是不合理的。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就是要知道自己(家人)提前购买的保险,对于保险事故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此外,我们还需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保险理赔的范围,知道事故发生后哪些可以赔偿,哪些不能赔偿。(二)不如说实话、说实话。据知情人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件都是由于缺乏“实话实说”造成的,诚实守信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具体适用于人寿保险,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和报告的义务。也就是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问题。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得退还保险费。(3)由他人签名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鲜见,包括家人、朋友、同事的签名(在团体保险中常见),以及保险代理人的签名。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签字是绝对不可取的,保险公司在投保后也不会赔偿。
(4)观察期疾病
在一些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投保疾病保险,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有规定,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时开始,如果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目前,报纸上以“杀妻”、“自杀”、“杀子”等手段谋取高额保险金的案件屡见不鲜,许多人不惜牺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来下注,以获得保险金。众所周知,这样的做法不仅是犯罪,而且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任何赔偿。赌博的结果只能是“失去妻子,变成士兵”。如果我拿不到保险金,我就得接受法律的严惩。
对于要钱嫖娼杀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对于要钱嫖娼杀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看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只有合格的保险公司才会赔偿。如何追究嫌疑人亲属索要嫖资后的责任,应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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