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蛟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2:20:23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31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雪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玉田皋乡孤山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雪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蛟于2006年7月23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东侧路边,携带伸缩警棍1根,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于毅、刁清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雪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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