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规划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未按期开工建设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出让。
如果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将导致出让土地闲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至于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批准调整的,则另当别论。实践中,有时非企业原因需要调整,当地规划部门不按规定办理公开手续,而是直接办理。虽然没有实质性损害各方利益,但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损害政府公信力。因此,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可以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应当申请批准: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规划方案报政府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方案,调整出让合同,报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充合同;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土地使用者凭补充合同和支付凭证申请土地登记和建设批准。
因土地用途变化或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要缴纳地价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地价差额:土地使用者仅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应当缴纳的地价差额相当于增加的建筑面积土地容积率的增加乘以楼面价。出让土地使用者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支付的地价差额,为调整后的土地用途楼面价与原土地用途楼面价的差额与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建筑面积的乘积。出让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分别计算应当补足的地价差额。二者之和是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应弥补的地价差额。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为准。土地出让金补缴基准日为调整后的建设性详细规划批复日,土地使用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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