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刷脸行为是什么意思
刷脸支付系统是刷脸等身份信息显示出后,在触摸显示屏上点击确认完成交易。刷脸支付侵财犯罪行为实质上是由非法获取他人脸部信息行为及非法刷脸支付行为共同构成的复合行为。
对于仅出售银行卡而没有参与转账、刷脸、跑分行为的人员构成帮信罪争议不大,对于事前通谋参与到上游犯罪或对上游犯罪直接明知而给与转账、刷脸、跑分的行为可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认定也逐渐成为共识,
二、怎么认定帮信罪的“明知”?
1、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属性、以及故意的角度来进行认定。
(1)从故意的角度看,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
(2)从明知的属性看,明知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
2、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既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
3、明确行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
要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对具体的认知,而仅仅出售银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并不等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不能直接划上等号。
4、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1)由于亲友之间的借卡行为往往是不存在利益交换,而存在利益交换的借卡/售卡行为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所以,对于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的借卡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注意:不轻易认定是指结合客观证据和事实,在不足以证明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毕竟存在特殊的亲友关系。但是,如果客观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罪。
(2)并不代表只要存在亲友等特殊关系,就直接一律不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而无罪,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对存在特殊亲友关系的案件,既不能过于片面的认定“明知”,也不能过于武断的认定行为人不明知,而是综合案件客观证据判断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要审慎考虑全案证据。
三、涉嫌犯帮信罪者怎么证明自己“不知情”?
1、涉嫌犯帮信罪者需要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
(1)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情况不知情,与证明其他事实所需要对证据并没有什么区别。
人证,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不知情。
(2)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其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或不在场,或者有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案发的时候并不在场,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都是可以的。
2、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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