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其中上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对该案件应由谁管辖存在争议。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
同时,本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即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某一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后,可以指令已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个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确定管辖,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原则执行,这种确定应更有利于公正审判和对犯罪的打击。另一个是下级人民法院要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不能从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来认识问题,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一、对于指定管辖如何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了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等原因,不能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外,因案件复杂,涉及面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从发生的原因看,一种是因管辖区境界不明,或因行政区域变动而引起争议,一种是对管辖的规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诿、扯皮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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