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法院是否必须立案管辖指定案件
上级法院一般是必须立案管辖指定案件,这标志着诉讼的开始。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指定管辖报告书怎么写
法院指定管辖报告书的写法如下:
1.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2.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3.基本案情;
4.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5.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6.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三、解读指定管辖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
指定管辖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是:
1.对作出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本身的约束力,即不得变更或撤销;
2.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即不得不服定必须执行;
3.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即必须执行而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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