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或保险标的物所在之地的当地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在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则可由被保险人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如遇保险争议,可选择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则进一步扩大至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多个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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