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一、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况
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只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是证据,是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
1.对于这一点来说,属于公权力部门的个人档案资料,公民是没有办法得到的,甚至平时连看到都没有办法,例如登记报告和支出记录等等。
2.对于这一点,如果必须要拿做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话,只能由法院出面来进行处理,否则的话,这一个证据没有办法拿到,对于整个案情的走向是有一定危害的,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回应,那么此次诉讼也是没有效果的。
第二点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名或者是个人秘密的资料。
1.在我国,不管是国家,商业还是个人的隐私都是不允许任何公民去侵犯的,包括在银行的存款记录,消费记录等等,都属于个人的隐私,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对于财产问题有一定纠纷,想看当时有没有转移财产的话,就必须要拿到当事人的支出的报告。
2.那么此时只能由法院出面向银行来调取这个报告,自己是没有办法得到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也属于法院调取证据职权范围之内,如果有必要的话,法院应当行使自己的职权去调取这样的证据。
第三点是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1.这是一个比较兜底的规定,如果该证据的内容不属于以上两种,但是案件之中必须要使用的话,就可以用这个条款来请求法院来进行受理,比如说对于某些证人的口供,该证人心理出现了极大创伤,不可以见当事人,并且做笔录的话,那么此时就可以由法院出面找一个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人员去做这个笔录。
2.这样可以让这个人最大程度地说出真话,然后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是有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是不方便出面的,那么只能由法院来代替执行。
3.如果需要法院调取的证据是符合以上三种规定的话,那么就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了。这三种情况之外,都是由当事人自行去许多证据的,法院没有时间和精力给每一个案子都去调取资料和证据,所以这一点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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