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汕头市市区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汕府[1995]162号)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居住在危险房屋内的住户,应自行迁离,以策安全。
二、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或委托市房屋鉴定所进行房屋安全状况鉴定,并切实履行治理责任。
三、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进行治理排危。
四、异产毗连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有险不查、有损不治、有危不排或阻碍治理的,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使用人不得有妨碍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七、房屋出现险情,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采取立即撤离、通知四邻、做好警戒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八、直管公房、侨托房和私产房屋抢险工作应服从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
单位自管房屋的抢险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抢险时,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抢险工作。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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