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当事人的书面陈诉意见的内容会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都应该说清事实,不得隐瞒真相。
根据
《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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