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
要对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土地征收等有一个基本了解,学学以下四部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1、《土地管理法》;
2、《农村土地承包法》;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二、土地的两个重点:权属、用途
按权属,土地分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按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在讨论范围)。
我们比较关心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耕地、林地属于农用地,一般为集体所有,也有小部分属于国有。
三、主要管理手段
各级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会在第四点着重说明。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一级规划,须市级政府审批,其他一般规划,省级政府审批。
2、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各级政府会制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以有效实行对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四、土地变更
如上所述,土地变更涉及到:土地权属(集体变国有),土地性质(农用地专为非农建设用地)。
1、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事实上是把集体所有资产收归国有,因此,在审批上很严格,超过1000亩(70公顷)就需要国务院审批,而征收基本农田,不管面积大小,一律归国务院审批。
2、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收的土地,若用作非农建设用地,还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的农用地,未超出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则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即可。
五、耕地保护制度
为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制度做了详细说明。包括:土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耕地闲置处理等。
土地占补平衡: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确保开垦的耕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耕地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这个好理解,不赘述。
耕地闲置处理:
如果企业占有耕地用作非农建设,连续2年未开工使用,县级政府可无偿收回。这点应该高度重视。
至于承包方(农民)连续2年弃耕则强制收回的规定,现实中执行得少。我老家很多水田多年闲置,政府也基本不过问。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承租方)若闲置土地如何管理,上述法律法规中似乎无规定。现实中,一些农业企业租赁土地后,多年撂荒的现象是有的。
六、农村土地承包
国家提倡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系指所用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土地承包,调节的是发包方(镇、村集体组织)与承包方(主要指村集体成员)之间法律关系。
1、绝对多数决
土地承包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农转非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土地应交回集体。其他情况,不得收回。
3、妇女保护
妇女结婚,如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则原承包地不得收回;若离婚或丧偶,无论是否在原居住地生活,只要其后来未取得承包地,则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对在农村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而言,这种法律上的安排,有力地保证了妇女合法权益。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近几年很受关注的话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作了详细规定。删繁就简,我认为把握好以下几点即可:
1、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有互换、转让、转包、入股、出租等方式,跟工商企业、城市白领相关的,其实就一种:出租。
2、流转程序
如何走流转程序,取决于流转协议签订对象、流转土地性质。大致有四种方式:
跟承包方(农户)直接签,与一般的租赁没什么区别。双方签订流转协议,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般为村集体)、乡镇经管站各备案一份。签协议前,作为受让方,应该复印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有些地方确权颁证还未完成)。同时,为保险起见,可以要求镇经管站做合同鉴证。
与中介方(发包方、产权交易组织)签。发包方(村集体)、产权交易组织,作为承包方(农户)的受托方,代为签署。这时,需要补充双方的委托协议。目前,全国各地的农村产权交易所正在积极开展这项业务。
统一流转。如果一家企业,因经营需要,须承包村里几十户农民的集中连片土地,一个一个签费时又费力。这时,村集体可与转让农户签订委托协议,企业再与集体签署流转合同。
流转村集体未承包用地。村集体组织,除了大部分土地会发包给农户,还有少部分未承包用地,包括机动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如果企业要承租这种形式的土地,则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政府职能
目前,乡镇经管站主要提供合同鉴证、台账查询、备案登记等服务。不过,各地经管站的服务意识、认识程度很不统一,有些很配合,有些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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