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自行调查取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案件的证据”有两种: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质)
(二)涉及依职权增加当事人、中止程序、终止程序、撤回和与实质性争端无关的其他程序事项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民事诉讼不能提前进行,因为它们不是根据当然调查收集的。(诉讼内容)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设职权,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取证。即除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和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一)侦查申请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移送的档案材料;
(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得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和其他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作证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拒不准许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以书面向受理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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