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通过信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决。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经电话联系后,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2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戒毒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信件主动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禁毒大队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8日至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正在戒毒的被告人王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通过递交自述材料主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4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