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法》中,要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的,必须要在判决宣判的第一天开始算起的两年内,在监狱中有悔改表现、帮助过国家获得重要成就的、在排除重大事故或者是抵抗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经过查证后,监狱和公安机关认为确实有悔改表现或是是为国家作出实际贡献的,才有机会机会给予减为有期徒刑。
要减为有期徒刑,需要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的人民法院建议提出减刑,由法院组成审查团对该名犯罪分子进行审查,认为可以减刑的,法院会对社会公开宣判改变对该犯罪人的判决。
在判决之前说所执行的拘留,我国的法律中是不存在折抵刑期的这个问题。就是判决后。前面的拘留都不在计算之内,判决后的关押期都是重新计算的。我国的《刑法》规定了,所有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的日子开始算起。
在我国新修正的《刑法》中规定,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一次的减刑一般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如果多次立功或突出表现而受到多次减刑的,这名当事人实际的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那么降为有期徒刑后,之前的已经过去的刑期,是不能再算进去的,比如当事人被判决无期徒刑7年,因为期间表现良好并且为国家立功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这个时候因为对他的判决已经发生改变,就要重新计算他的刑期,就是说这个当事人还要服刑期20年。之前的判决无期徒刑的7年是不会再算进去的。
就是说无论是在看守所里受到管制,拘留,羁押,在判决无期徒刑并且降为有期徒刑后后,不论被关押了多久,都不能计算进有期徒刑的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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