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述情况,若双方已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则应依照约定解决问题;

倘若未作明确规定,假设被拆迁方与房屋租户解除租赁联系,或是由被拆迁方为房屋租户提供新的居住场所,那么拆迁方应对被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被拆迁方和房屋租户在终结租赁关系这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应由拆迁方对被拆迁方采取提供房屋产权置换的方案。
并且,在提供的房屋产权置换过程中,原房屋租户将继续享有使用权,而被拆迁方需要按规定与原房屋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