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3-03-07 11:22:07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收益权,为交易双方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仍为一方得依合意请求另一方为给付,其特点在于:

(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虽然该债权收益权是基于原债权而形成,但原债权项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由转让方享有和履行,即该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属于原债权转让,也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给付。

一、购买公司股权后该公司之前的债务

当然是需要,企业转让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的。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

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

(一)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首先,债权人(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平台的上的投资者。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权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

(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

(三)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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