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批复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环保措施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
2、各项外排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审批下达指标以内;
4、环保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5、具备必要的环保监测监控手段;
6、环保设施试运转正常;
7、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内需要搬迁的已完成搬迁。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原件1式4份(原件拟留);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或调查报告(调查表)原件1式2份(原件拟留);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原件(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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