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二、五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验收完成后,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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