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
1999年12月7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窜至淮滨县赵集镇郑寨村村民李某家中,撬门入室将李某绑住,抢走黄牛、电视机、录音机等物品。
1997年农历八月至2000年农历腊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河南省淮滨县、安徽省阜南县等地,作案18起,盗窃村民简某等人家的牛、猪、羊及其他物品,价值3.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潜逃,2008年年初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和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
认识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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