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谢银华成为漏网之鱼,在参与寻衅滋事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抢劫罪也同时被提起公诉。近日,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追诉的抢劫罪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桂阳县检察院公诉科在一次案件讨论会上,当谈到被告人谢银华寻衅滋事罪案件时,一名干警说:谢银华这个名字,我好熟悉,在我办理的案件中也有这个人的名字。承办人凭着职业的敏感想到谢银华可能参与其他犯罪。通过调阅案卷,查出谢银华涉嫌伙同邱平亮等人参与一次持刀入室抢劫案,证据确凿,且其他同伙均已判刑。发现这名漏网之鱼后,检察院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意见书》。经公安机关审查查明,2005年9月27日晚上,谢银华、邱平亮、曹飞、(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桂阳县黄沙坪镇一酒家门前因无钱支付夜宵钱,便合谋抢人钱财。几人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郭某打伤,抢得人民币290元。28日凌晨采取破门入室的手段,闯进被害人郭某家中,持刀威胁并砍伤被害人郭某,抢得人民币1000元。之后,邱平亮、曹飞等人被警方抓获,但谢银华负案在逃,成为漏网之鱼。2006年10月20日,谢银华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追诉。
谢银华涉嫌抢劫罪被追诉后,庭审时矢口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也从证据细节上的误差,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列举了大量被告人参与抢劫的有力证据。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并对两个卷宗出现的谢银华进行反复核对,作出同为一人的结论,桂阳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桂阳检察院的追诉。同时还查明,被告人谢银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基于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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