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在对象、机关、接受机关、提起期限和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二审抗诉旨在阻止第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再审抗诉则强调有错必纠,纠正已经交付执行的错误裁判。在办理过程中,二审抗诉有法定期限,而再审抗诉没有期限规定。二审抗诉可能导致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再审抗诉则不一定。总的来说,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1、诉讼标的不同:二审的抗诉对象是一审裁判尚未生效的情况,而再审抗诉对象是一审和二审均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涵盖了一审生效的裁判以及两审终审的裁判。2、抗诉机关不同:二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4、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中。还是在执行完毕以后,均可提出抗诉。5、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6、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止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审判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能维持原判。而再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将已经交付执行的错误裁判纠正过来。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的抗诉,需要在给出判决的五天之内必须办理完成,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必须提交相关的证件,法院才会受理相关的请求,在对案件进行确认之后,会重新审理该案件的。
抗诉机关差异
抗诉机关差异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抗诉的机关与起诉的机关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而抗诉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其他机关则没有这个职责和权力。
这种差异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独立自主、公正无私的态度。
然而,抗诉机关差异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由于抗诉机关与起诉机关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不必要的干涉,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行使抗诉权,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诉讼标的、抗诉机关、接受抗诉机关和提起期限等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避免不必要的干涉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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