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达成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离婚形式,需要经过法定强制性的离婚冷静期,而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是没有冷静期规定要求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条文,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议离婚,即通常说的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的离婚方式,而不适用于在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在冷静期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冷静思考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必要,更要在冷静期中全面考虑、审慎思考、合理安排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匆忙草率签订离婚协议而忽略或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
“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并不意味着没有婚姻自由,“设定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再认真考虑要不要离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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