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债务是否共同承担
时间:2023-06-15 17:24:42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同居前债务是否共同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主要是认定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针对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方个人债务。

三、因同居关系所发生纠纷案件的案由一般处理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其他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四)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他为个人生活所负债务,由个人清偿;

(五)有关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权和扶养费等问题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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