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违反这些义务,既是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导致离婚时的补救。
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得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由于加害人的行为而离婚也是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条文观之,虽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无过错方宥恕对方的侵害行为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这就否定了婚内赔偿的可能性;同样,并非由于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起诉离婚后是这样的:
原告提交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申请立案登记后,法院排期开庭,等待法庭的开庭通知。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也会依法送达传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按照指定的日期前来开庭。
实际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两个:
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如果还不能查明下落,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由于在诉讼离婚中需要先进行调解,因此即使夫妻最后能够离婚,也不一定是判决离婚,还有可能是属于调解离婚。而要想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话,则可以在调解失败后,证明存在上述几种情形,这样法官才会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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