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决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其所涉案情的严重程度、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其在案件中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而并不是仅仅因为其属于某特定地域的居民。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法律规范明确列出了可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等多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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