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打官司开庭几次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庭的时间和次数,一般如果案件不是特别复杂的,只会开庭审理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非婚生子为抚养权打官司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
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在这起纠纷中。
杨某与个体司机粟某,非婚生育一女孩,当弄清粟某原来已有妻子后,杨某就将小孩带回娘家抚养。她认为粟某应负有抚养义务,经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初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粟某抚养,杨某不承担抚养费,杨某不服,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她抚养,由粟某承担抚养费。
非婚同居生孩子
“走到今天这一步,都怪自己当初太草率了。”杨某是全州县龙水镇人,她介绍了与粟某相识、相爱以及法庭上相见的经过。
2003年8月,杨某想开一家美发店,在全州县城拜师学习期间认识了个体司机粟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她觉得粟某能说会道,为人不错,就接受了对方的求爱,于同年12月的一天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了。
2004年4月,杨某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粟某很高兴地要求杨某把孩子生下来。200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杨某在全州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孩,粟某将杨某母女俩接回老家“坐月子”。
“丈夫”已有妻子
听说粟家添了丁,粟某老家的左邻右舍都很高兴,有的送鸡,有的送蛋,纷纷前往祝贺。
孩子满月后,粟家来了一个陌生女子。杨某以为她是来看孩子的,交谈才知对方竟是粟某的妻子谢某。
原来,粟某于1997年5月与谢某结婚,不知何因一直没有生育小孩。他们两人,一个在全州县城开车,一个在柳州经商,一年见面的时间不多。谢某说,既然杨某已为粟家生下孩子,那就好好带着。杨某认为粟某欺骗了她,一气之下抱起孩子回到了娘家。
杨某承受着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在娘家默默地抚养着孩子。一年时间慢慢过去了,粟某没有去看望杨某母子,也没有送去抚养费。杨某要求粟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协商未果,前不久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粟某每月支付孩子4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初审判决:孩子由父抚养
今年7月13日,全州县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粟某提出孩子跟杨某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法庭将孩子判给他抚养。
法院审理时认为,粟某家庭经济条件比杨某好,且孩子已近两岁,不再需哺乳,从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教育和成长来看,由粟某抚养更为有利。故作出判决:孩子由粟某抚养,费用由粟某负担。
杨某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于8月10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杨某认为,《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解决。在这起纠纷中,她应属于无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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