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判定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3-04-17 09:02:43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担保人主张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响其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骗贷,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4.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受贿,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但无证据证明贷款过程中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5.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

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6.名义借款人未参与贷款诈骗,不承担偿贷民事责任

名义借款人未占有、支配、使用贷款,亦未参与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故贷款人要求其连带清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7.因资金拆借引发损害赔偿,应依过错确认各自责任

因资金拆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双方间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及各自过错确认相应的民事责任。

8.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9.检察机关冻结贷款,不构成终止借款民法典定条件

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部分贷款采取冻结措施,但该强制措施并不构成终止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条件。

10.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

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11.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骗不免除单位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同业拆借构成犯罪,不影响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

金融机构名为资金拆借实为挪用公款,金融机构负责人及实际用资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影响金融机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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