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但是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二)时限
停业时间达到15天以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停业:
(1)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复业:
(1)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基本规范:
停业: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复业: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复业报告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四、办理机构:当地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纳税人在停业到期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延期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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