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低保的,但不一定是终身的,除了下列情况都可以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一、需要什么手续办理低保呢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居)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组成由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
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复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
二、一二级残疾人低保政策有哪些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针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都在范围之内,这里一般保障的是残疾人家庭,还有要解释的一点就是对本人是没有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直靠家庭来供养,户口在自己父母,朋友,兄弟姐妹名下不能单独立户的,可以以独户的形式申请低保,也就是说只有本人可以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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