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扣留船舶的船员如何申请下船
因船舶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交付港、返回港海事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港和住所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地域管辖下列海事诉讼的任何一项均应受下列规定管辖:
(1)因海事侵权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登记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也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付港、返回港、登记港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事保护赔偿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护赔偿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上下船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注册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海船的使用和优先权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有人在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1)确保船舶适航和船舶合理偏离的义务。根据中国《海商法》第94条,适用于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的这一义务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船东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船舶所有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船舶是实现航次租船合同目的的前提。出租人违反本义务的,应当向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3)按期提供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船舶。这是保证航次租船合同有效履行的必然要求。(4)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的义务。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01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对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有约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的,船长可以自行选择约定的卸货港之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择卸货港,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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